成都市建委關于規范我市建設工程優化設計活動有關事宜的通知
成建委〔2016〕519號
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確保我市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避免質量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規范我市建設工程優化設計活動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如需委托其他單位對項目設計進行優化,其他單位應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設計或施工圖審查資質且資質等級不得低于該項目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人員應取得相應專業注冊執業資格證書。
二、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優化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按其意見進行設計修改的,必須向設計單位出具正式書面文件(加蓋公章)。
三、設計單位是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的責任主體,對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優化單位提出的意見,應結合實際,綜合分析、合理采用;遇提出意見有降低設計質量或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設計單位應與建設單位充分溝通協商,意見無法達成一致的,設計單位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必要時可提請專家論證。
四、優化設計應本著“安全、實用、經濟”的理念,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在施工、使用等不同階段的特點和需求,切實提升設計質量和水平;嚴格禁止簡單地以國家規范下限為依據,僅從節約成本的角度,片面地開展優化設計工作。
五、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從安全實用、經濟合理、執行規范、落實政策等方面,認真負責地對送審的施工圖進行審查,做出客觀、科學、合理的評價。
六、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優化設計各方行為的監管,對設計單位反映的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優化單位有降低質量標準或存在安全隱患行為的,一經查實,應及時上報我委對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優化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信用扣分等處理。
七、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12月7日